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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规范监狱派驻检察工作,强化派驻检察履职责任,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《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》有关要求,结合我省工作实际,省院制定了《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狱、看守所派驻检察流程指引(试行)》。4月22日上午,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培训,着力提高干警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能力水平,不断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,确保监管安全稳定,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。业务培训由副检察长周桂云主持,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第一检察部、第二检察部全体干警参加。
培训会上,第一检察部主任刘飞详细逐条解读《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狱、看守所派驻检察流程指引(试行)》中监狱派驻检察工作部分,他从办案实际出发,结合多年检察工作经验,以派驻检察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为主题,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促进派驻检察工作全面、协调发展,更好的构建“派驻+巡回”检察模式等内容。在讲解过程中,刘飞主任不断提出问题,并现场找干警进行回答,全体干警更是针对培训内容进行了热烈的交流讨论。干警们在培训期间拿着笔、低着头认真地记着刘飞主任所讲的内容,一个细节也不想错过。干警们纷纷表示这个过程受益匪浅,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自身专业知识水平,加深了对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认识,夯实了办案理论基础,对今后的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工作具有很大的帮助。
副检察长周桂云就如何贯彻落实《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狱、看守所派驻检察流程指引(试行)》提出具体要求,一要提高政治站位,坚决扛起检察机关主体责任,充分认识派驻检察工作的重大意义,树立做强派驻检察就是做优刑事执行检察的理念,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。二要强化学习成果的转化,坚持业务学习与检察工作实际相结合,按照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发展、新要求,重视将学习成果转化运用到检察办案实践中去,真正做到学以致用。三要精准把握派驻检察的根本目的,充分发挥派驻检察的监督职能,增强政治自觉、法治自觉、检察自觉,全面加强派驻检察工作,创新派驻检察方式,全力推动派驻检察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。
会上,还传达了省院《关于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派驻检察工作的通知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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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规范监狱派驻检察工作,强化派驻检察履职责任,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《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》有关要求,结合我省工作实际,省院制定了《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狱、看守所派驻检察流程指引(试行)》。4月22日上午,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培训,着力提高干警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能力水平,不断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,确保监管安全稳定,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。业务培训由副检察长周桂云主持,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第一检察部、第二检察部全体干警参加。
培训会上,第一检察部主任刘飞详细逐条解读《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狱、看守所派驻检察流程指引(试行)》中监狱派驻检察工作部分,他从办案实际出发,结合多年检察工作经验,以派驻检察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为主题,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促进派驻检察工作全面、协调发展,更好的构建“派驻+巡回”检察模式等内容。在讲解过程中,刘飞主任不断提出问题,并现场找干警进行回答,全体干警更是针对培训内容进行了热烈的交流讨论。干警们在培训期间拿着笔、低着头认真地记着刘飞主任所讲的内容,一个细节也不想错过。干警们纷纷表示这个过程受益匪浅,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自身专业知识水平,加深了对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认识,夯实了办案理论基础,对今后的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工作具有很大的帮助。
副检察长周桂云就如何贯彻落实《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监狱、看守所派驻检察流程指引(试行)》提出具体要求,一要提高政治站位,坚决扛起检察机关主体责任,充分认识派驻检察工作的重大意义,树立做强派驻检察就是做优刑事执行检察的理念,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。二要强化学习成果的转化,坚持业务学习与检察工作实际相结合,按照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发展、新要求,重视将学习成果转化运用到检察办案实践中去,真正做到学以致用。三要精准把握派驻检察的根本目的,充分发挥派驻检察的监督职能,增强政治自觉、法治自觉、检察自觉,全面加强派驻检察工作,创新派驻检察方式,全力推动派驻检察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。
会上,还传达了省院《关于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派驻检察工作的通知》。